行政征收行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简要案情】
严某于2013年11月27日入职某宾馆。2020年12月,某宾馆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停止经营。2020年12月中旬,某宾馆就房屋被征收后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与员工进行了沟通,严某同意与某宾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遂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某宾馆因经营用房被征用而停止经营,并与严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严某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某宾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政府征收行为所致,故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政府支付的“员工遣散费”为限,无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行政征收与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征收规制政府与被征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本案中,某宾馆与严某的劳动关系因政府征收其经营用房而协商一致解除,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某宾馆仍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严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