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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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休年龄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不能强制终止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施某于1970年4月1日出生,于2005年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09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某从事磅房工作。2013年1月30日,某公司任命施某为商务部副经理(中层副职)。后双方又于2019年8月1日签订《员工内部退养协议》,约定施某退出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2020年5月,某公司为施某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因退休年龄应适用管理岗位55周岁还是工人岗位50周岁发生争议,最终未能办理。某公司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施某发出通知,以施某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施某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部门规章等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某公司曾经任命施某为商务部副经理(中层副职),后以内部退养协议为依据认为施某退出中层副职岗位,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施某的岗位进行变更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导致双方就退休年龄产生争议,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在此情况下,某公司无权直接认定施某法定退休年龄系50周岁,因此其以施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之终止劳动关系,亦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某公司与施某恢复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与女性职工就退休年龄发生争议。而女性职工能否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确定了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是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备案,最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备案情况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及能否办理退休手续进行确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双方就退休年龄发生争议,从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劳动者达到50周岁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