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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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轮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简要案情】
某甲置业公司与某乙置业公司均系“某地产集团”旗下子公司。2018年5月3日,徐某与某甲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某甲置业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某乙置业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又于2020年6月向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对徐某考勤、停发工资,双方就经济赔偿金及计算年限等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某甲置业公司与某乙置业公司均是“某地产集团”旗下子公司。徐某先后与某甲置业公司、某乙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其本人要求,而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徐某是为两个关联公司连续提供劳动,因此应当对其在两个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对徐某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该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变换用工主体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徐某先后在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任职,原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未给予经济补偿,故在新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并纳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